殷小姐于2000年入住该小区,并依约向物业公司按每月90元的价格交纳物业管理费。但自2005年1月1日起,殷小姐开始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诉称,由于殷小姐购买的是二手房,从她入住房屋时,就已明知美食街的存在,所以不同意殷小姐以美食街环境污染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经多次催讨,被告均置之不理。为此,要求判令殷小姐交纳2005年1月1日起至去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070元。
殷小姐辩称,对所欠物业管理费的金额和证据都没有异议。但是,自己家的楼下是一条美食街,里面开了许多的饭馆,饭馆的烟囱就放在自己家的窗户外面,对环境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正是因为楼下饭店的环境问题,使得该楼里的许多业主都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或享受一定的折扣。因此,被告要求享受该楼中其他业主的同等的权利。
法院认为,案件双方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殷小姐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物业公司要求按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及业主委员会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可予支持。至于殷小姐认为其楼下开设餐馆对其生活产生影响,其可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等途径予以解决,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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