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是随州市北部一乡镇初中一年级在校住读学生。2006年4月4日晚,施某与同学自愿换铺后,从右侧铺的上层睡到了寝室左侧一号铺的上层,上层床铺的护栏高约15厘米。当晚23时许,入睡后的施某一翻身,恍恍忽忽地从床上跌落地下,脑部受到重创。后经法医鉴定,施某颅骨缺损构成拾级伤残,需进行颅骨修补手术。施某先后在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医院住72天,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922.13元。
此案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认为,学校虽然在第二层床铺边安装了护栏,但施某还是在睡觉中从床上摔下来,足以证明该护栏尚未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判决施某赔偿的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学校不服,认为国家对中小学生床铺没有制定统一标准,学生的床铺第二层安装了15厘米的安全护栏,学校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施某所在学校对其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床铺安装了护栏,履行了保护义务。但因护栏高度不足以防止学生睡觉时从床上摔下来,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应对施某的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学校赔偿施某损失的80%,即3273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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