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消息( 徐榕蔚)4月中旬,在乳山一家木业公司打工的小军(化名)向党报热线反映,他2006年进入该企业工作,两年来一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都无从办起,而且据他所知,单位有120多名工人和他情况一样。企业为何始终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小军等人的劳动合同到底何时能够签订?
4月22日,来到乳山市区这家木业公司,见到了小军。小军说,他是安徽人,来企业的两年来,企业只与几名从技校招来的工人签订过劳动合同,对其余120多名工人都没有签订合同,企业也没有给过任何明确的解释。小军告诉,他所从事的工作一旦操作不当极易受伤,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高额的医疗费对他们这些打工者来说是很难解决的问题。“我希望企业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为我们缴纳各项社保基金。”小军说。
随后,找到了该公司负责此事的一位副总经理,他告诉,自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他们就按照规定开始准备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都已经制定完成。说到这里,这位副总经理将一打标有《劳动合同书》的文件向展示。当问道,既然合同已制定好,为何还不与工人签订合同时,这位副总经理解释说,按照公司规定,在签订为期一年半的劳动合同前,对所有200多名工人都有45天的试用期,试用期从今年3月18日开始,5月1日之后企业才能按照实际考核情况,与通过考核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这位副总经理还告诉,在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阻力。“因为签订合同之后,按照规定工人自己也需要缴纳一部分‘三金’费用,因此企业每个月都要从他们的工资中扣除这部分钱,可工人中有80%的人反对,他们还联合签名表示不想同我们签订合同,这让我们很为难。”事后就此事向小军核实,他说自己不知道有联合签名反对扣除“三金”一事。
带着这个问题,4月28日,咨询了威海卫律师事务所的汪慧律师,她指出,该企业以试用期为由不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劳动合同应该从工人开始工作当天签订,试用期之内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为工人缴纳社保基金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汪慧表示,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基金是企业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