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丙121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平,总裁。
委托代理人康鹏,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业务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月洁,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业务经理,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以下简称牡丹卡中心)与被告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岳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牡丹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康鹏、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牡丹卡中心诉称,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4月向牡丹卡中心申领到一张牡丹贷记卡,卡号为4518110102014549。被告自2006年4月起开始逾期透支,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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