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陈某与罗某原是一对情侣,在恋爱期间,陈某用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小汽车登记在罗某名下,后两人分手,陈某以赠与合同纠纷的案由向广州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返还汽车款17万。
【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陈某认为,首先其赠与汽车的行为是基于双方结婚为目的,其次陈某只赠与汽车,并未赠与车款,因此罗某应返还车款,最后,该赠送行为导致其生活经济困难,陈某曾离过婚,婚生女儿归前妻,自己月工资为3000多元,除承担女儿抚养费1500元外,所剩无几,要求法院秉着法不外乎人情,支持陈某诉求。
本律师受本案女当事人委托,提出三点反驳意见,一是陈某当时的赠与行为并未附加结婚为条件,陈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有婚约在身,二是陈某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况,三为陈某身为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有认知能力,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均是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即罗某无须返还车款。
【法理分析】赠与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公证形式,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赠与方赠与,受赠方表示接受即可成立,但考虑到保护赠与人的利益,也考虑到赠与行为难免受一时情感因素的干扰,所以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行为是可以任意撤销的,法律也赋予当赠与人经济情况恶化,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